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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南安一公司被罚款1万元,负责人被罚款5千元!

作者:武荣网络 | 点击:344 | 来源:泉州网信 | 发布时间:2023-04-24 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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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社会服务的方式和途径不断优化。然而,随着互联网融入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必须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为加强监督管理,我国法律将“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定为刑法义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网络运营者的义务责任再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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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社会服务的方式和途径不断优化。然而,随着互联网融入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必须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为加强监督管理,我国法律将“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定为刑法义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网络运营者的义务责任再也不是纸上谈兵,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下面就给大家说一说关于网络安全领域那些真实的行政执法案例。


  3月31日,南安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巡查中发现辖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被植入赌博信息和链接,网民通过点击该公司网站会跳转至赌博网站,存在安全隐患。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立即启动联合应急处置及调查工作。经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仑苍派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网站服务器未采取防入侵、防攻击、防篡改等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该公司未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该网站及服务器均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对该事件进行追溯,存在极大的网络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应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处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安全负责人处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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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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